Skip to content

裁判離婚之原因?

2009 三月 24
by 女人女人徵信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具有下列離婚原因,他方得請求裁判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另同條第二項規定,如夫妻一方具有上揭離婚原因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得請求裁判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此等離婚事由之規定,如果夫妻間之婚姻同時存有數項事由,亦得合併主張之,並不受
只能主張一項事由之限制。

離婚登記如何辦理?
申請人:
一.協議
離婚:當事人雙方。
二.判決
離婚:當事人之一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 請)。
三.受委託人(協議
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離婚登記時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一.
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離婚判決確定證明書、調解離婚書。(經法院核定)
二.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及一年內二吋相片各二張。
三.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四.協議
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
五.未成年人
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父母雙亡者,不在此限。
六.持憑經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可單方申請登記。
七.國外
離婚者,書約須經當地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如係外文者,並須翻譯成中文,
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公)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任書亦應經駐外單位簽證。
八.持大陸地區公證書暨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經簽收之送達書申請
離婚登記,應先經海基會驗證,其離婚日期,以送達書日期為準。
九.持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申請
離婚登記,應先經海基會驗證,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以溯及自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日期。
十.雙方均為旅外國人,若依我國民法所定方式
離婚,以登記日期為生效日期,而旅外國人與外籍配偶或雙方為旅外國人,提憑駐外單位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之協議離婚書以行為地規定生效日期為準。
十一.
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監護應同時辦理。
未符合規定者,開立一次告知單予民眾。
申請期限:三十天。

===================
女人女人徵信 徵信交給女人的王秋香
婚前徵信、外遇徵信、婚外情調查、通姦徵信
包二奶追蹤、監護權爭取、贍養費咨詢
十五年徵信經驗,請讓我們為您服務。
您的一通電話,我們兩岸服務。
分秒必爭,請撥我的服務電話。
0933294805 敬候您的來電
twfbi@aflypen.com期待您的來信

    Del.icio.us : ,


Tags – ,

精選文章

讀取中…

No comments yet

Leave a Reply

Note: You can use basic XHTML in your comments.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ever be published.

Subscribe to this comment feed via RSS

*
To prove you're a person (not a spam script), type the security word shown in the picture. Click on the picture to hear an audio file of the word.
Click to hear an audio file of the anti-spam word